農保有新規定可循

【本刊訊】農民健康保險已於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有關參加者之資格依最新之規定為:

  1. 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2. 從事農業工作時間每年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3. 合於左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 ( 包括農、林、漁、牧用地 ) 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利用耕地以外固定農事設

( 指室內場地及設備 ) 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

農業生產者。

()佃農:

    1. 承租三七五租約耕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接受委託經營其受託耕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並依規定將「耕地委託經營契約書」送交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有案者。
    3. 租借用三七五租約耕地以外之農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訂有租借用契約,經地方法院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租借用者,得不經公證。
    4. 自有農地面積未達○.一公頃,但連同承租之三七五租約耕地、其他租借用農地或受委託經營耕地面積合計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雇農:受僱於自耕農或佃農而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

業生產為業,最近二年每年受僱達六個月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僱

用證明書,並經當地農會農事小組長及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

方法院公證者。但雇主開具僱用證明書以其農地面積每滿○.五公

頃或利用耕地以外固定農事設施每滿○.二五公頃出具僱用一人為

限。

()第一、二目自耕地、佃農之配偶,或農會自耕農、佃農會員之配偶。

(五)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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