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核發要點」

 

【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20日公文通知,本會79農牧字第9050451A號函附件之修正「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核發要點」自九月一日起實施,其原文刊登如下,請爭取外銷之電宰業與養雞業者密切注意。

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核發要點

  1. 為辦理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之核發,特訂定本要點。
  2. 牧場 ( 農戶 ) 生產外銷用原料家禽應先填具申請書 ( 固定格式 ) 向飼養所在地之直 ( ) 轄市政府 ( 建設局第三科、農林畜產 ( ) ),或鄉 ( 鎮、市 ) 公所申請核轉縣政府 ( 農業局畜產課 ),登記為外銷用原料家禽供應場 ( )
  3. 供應場 ( ) 應於每批家禽開始飼養時,將其品種、數量、入場、預定出場 ( 屠宰 ) 日期、預定之外銷廠商名稱及供應場 ( ) 證明書影本,向所在地之直 ( ) 轄市家畜疾病防治 ( 衛生檢驗 ) 所,或鄉 ( 鎮、市 ) 公所申請 ( 固定格式 ) 核轉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核准登記後,發給「家禽衛生管理紀錄卡」( 固定格式 )
  4. 供應場 ( ) 應依規定詳細記載「家禽衛生管理紀錄卡」。
  5. 供應場 ( ) 所飼養之家禽遇有疾病發生時,應即向該管鄉 ( 鎮、市 ) 公所或直轄市、縣 ( ) 家畜疾病防治 ( 衛生檢驗 ) 所報告,以確定其病因並控制其蔓延。
  6. 供應場 ( ) 應隨時接受家畜防疫人員查閱「家禽衛生管理紀錄卡」及指導。
  7. 供應場 ( ) 應於原料家禽出場前三天檢具「家禽衛生管理紀錄卡」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 ) 家畜疾病防治 ( 衛生檢驗 ) 所報告,洽請其於出場時派員檢查,據以核發「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 固定格式 )
  8. 供應場 ( ) 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 ) 家畜疾病防治 ( 衛生檢驗 ) 所得停止核發其「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三個月。
  9. 廠商申請原料家禽外銷時應檢附本要點規定之「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及該批「家禽衛生管理紀錄卡」影本,向經濟商品檢驗局申請,經依據當地家禽疫情,核發符合輸入國要求之輸出檢疫證明書後,始得輸出。
回首頁回本期索引

Copyright © 1998 茂群峪畜牧網. 本網站圖文係屬茂群峪有限公司,內文之版權為該雜誌社所
有,非經本公司及該雜誌社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
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 最佳解析度 800x600
Copyright © 1998 Miobuffer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Unauthorized copying and reproduction is prohibited. All trademarks property of their respective hol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