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未辦牧場登記之會員儘速登記

 

【本刊訊】行政院農委會為穩定農畜品價格,決定執行計劃產銷,嚴格實施畜牧場登記,唯目前全省現有雞場雞舍之興建,由於往日農民不諳法規,誤認其農地編定屬「特定」或「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可農可牧,不知建畜舍需經許可,且興建過程中亦無人勸導,導致構成程序違建,情屬可愿。同時養畜禽舍其建築使用面積遠比一般自宅建築面積超出甚多,若按一般違建罰鍰比率 ( 工程造價501000以下,由縣自行訂定 ) 核計罰款,則農民負擔不起亦會造成農民拒絕補辦,引起糾紛。經省及中央召開協商會決議,擬給予全省養畜禽舍辦理補照期限,規定即日起至民國八十年三月二日止於此期間補辦畜牧設施建築執照,完成畜牧場登記者()其在分區編定公告後 ( 自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一日—七十九年八月卅一日止 ) 興建之畜牧設施其程序違建罰鍰,由現行之以工程造價501000降為11000()經編定為都市計劃內「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特定、一般農業區」在分區編定公告前已興建之畜牧設施,免處罰款。而且可向電力公司變更為農業用電,電費比現有一般用電可省13電費,因此本會在此緊急呼籲全體會員尚未辦理畜牧設施建築執照者,請於八十年三月二日前盡速向貴農地所在地鄉鎮公所農業課辦理,可節省罰鍰近50倍。其辦理程序如左 ( 餘請詳閱下列畜牧登記規則 )

  1. 土地申請同意使用 ( 補請 ):依「非都市土地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非都市土地興建畜牧設施之同意使用」。經辦單位:農地所在地鄉鎮公所農業課,若用地屬於「都市計劃內之農業區」者應向當地鄉鎮公所農業課,若用地屬於「都市計劃內之農業區」者應向當地鄉鎮公所建設課申辦。請自備1.農牧用地畜牧設置計劃書2.申請書3.土地謄本及地籍圖4.配置位置圖以上均三份,由建築師提供即可。
  2. 有關單位會同勘察現場建物 ( 雞舍 )
  3. 申請建築執照:憑農業主管機關或建管單位發給之同意使用函件,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使用內容向當地鄉鎮公所建設課申請。( 由建築師為現有雞舍畫設計圖 )
  4. 報開工 ( 已現有雞舍者於三月二日前辦理其程序違建以工程造價11000計罰鍰 )
  5. 申領使用執照:依照同意使用內容於建築完工後向建設課領用。
  6. 申請「畜牧類動力用電證明」:憑畜牧設施使用執照 ( 雜項執照 ) 向當地鄉鎮公所洽辦。
  7. 申領動力用電接電:持「畜牧類動力用電證明單」向台灣電力公司所屬區處洽辦。( 可變更為農業用電節省13電費 ) ( 轉載於南台肉雞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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