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獎勵禽畜糞堆肥場設置輔導要點公佈

 

  1. 依據行政院核定通過之「養豬政策調整方案」及其實施計畫,獎勵區域性禽畜糞堆肥場之設置,協助密集飼養地區解決禽畜排泄物污染問題,促進禽畜糞堆肥之普遍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獎勵輔導對象為各級農會、農業合作社及合作農場設立之禽畜糞堆肥場。
  3. 申請程序及條件:
  4. ()申請獎勵設置禽畜糞堆肥場時,必須依據「禽畜糞堆肥場設置要點」之規定先經核准設立,再檢送經核准禽畜糞堆肥場設置之文件、預定收集禽畜糞之農戶名單、及年度營運管理計畫等資料,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再由縣市政府轉送農林廳核轉農委會審查;合作社場則另須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合作社場成立之文件。

    ()堆肥場設場地點必須位於禽畜飼養集中地區,且不得收集處理同一畜牧場超過飼養三千頭以上之養豬場、或一萬隻以上之養雞場、或一百五十頭以上之養牛場之禽畜糞。

    ()經輔導獎勵設置之禽畜糞堆肥場,全年向畜牧場收集處理之禽畜糞量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公噸。

    ()申請獎勵案件經農委會審核通過後,始得於翌年度計畫中依其設場所需經費予以核定編列預算辦理。

    ()經核准獎勵輔導設場者,應於核准計畫之年度內依進度完成設場作業,如未能於當年度完工者,應依規定申請展延,並依農委會主管計畫處理手冊之規定,申請經費保留。

    ()逾期未完工、未申請展延及未依規定完成申請經費保留手續者,將喪失本要點所訂獎勵措施之資格,已撥付之各項補助經費,限期追回;其已核准變更編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由農委會函請地政機關恢復其原編定用地,並責令其將土地恢復原狀。

    ()依進度完成設場作業後三個月內,應函報農委會前往現場複查。

    ()經獎勵設置之禽畜糞堆肥場,應於每年元月底前將該年度營運管理計畫函報縣市政府轉報農林廳及農委會備查;必要時農政單位得前往查訪營運管理情形。

  5. 本要點之獎勵措施如下:

()依本要點之規定經核准獎勵設置之禽畜糞堆肥場,除土地經費不予補助外,可申請興建土木工程及堆肥製造機器設備之經費三分之二補助,其補助標準另外規定,每場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2,000萬元。

()堆肥場設場經費自備款部分,得輔導其向農業行庫申請貸款。

()經核准輔導設置之堆肥場,可申請機器設備輸入免稅等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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