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消費者安全之家禽品產、銷單位責無旁貸

畜牧及水產業者為國人提供價廉物美的乳、肉、蛋、魚等產品,對增進國人健康,貢獻甚大。但如產品中殘留藥物,則可能直接危害消費者健康而面臨法律制裁;若再經媒體傳布,而遭消費者拒用,則可能影響畜產、水產業者及所有相關業者之生計。針對以上問題,農政單日前未雨綢繆特別加強宣導畜產、水產相關業者正確、慎重使用藥物,以防範畜水產品中殘留藥物,維護消費者健康。

我相關業界應防範要點為:

(一)飼料廠及自配飼料戶:(1)慎選適當之飼料添加物,(2)不可直接使用原料藥,(3)確實依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之規定使用飼料添加物,(4)並防範飼料中藥物交叉污染。

(二)養畜、養殖場:(1)勿在飼料中自行添加藥物或含藥物飼料添加物,(2)在停藥期未屆滿前所生產之產品 ( 乳、肉、蛋、魚等 ),勿出售供人食用,(3)勿擅信廣告,錯誤用藥,(4)生病的畜禽或病癒不久的畜禽不可出售供宰。

(三)獸醫人員:(1)請親自診斷、處方及監督使用動物用藥品及飼料添加物,(2)使用具有停藥期之藥品後,應確實囑附養畜養殖業者等待停藥期過後,才可將畜禽等出售供宰。

(四)藥廠、藥商及飼料添加物販賣業者:(1)嚴禁供應劣藥、偽藥、禁藥,(2)協助宣導正確安全用藥及飼料添加物,(3)嚴格訓練所僱用推銷人員,提升其素質,並約束其依藥品標示之內容推銷藥品,(4)確實依 GMP 標準及有關規定製造動物用藥品及飼料添加物,以提升其品質。

(五)家畜市場、魚市場、肉商、乳品工廠、家禽電宰廠:(1)請建立正確之貨源資料,以便追蹤責任,(2)與養畜、養殖場簽訂合約,保證貨品品質,(3)建立自衛檢驗制度,對不合衛生、殘留藥物之貨品拒絕交易或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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