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養雞協會第十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大會代表之產生,依左列分配 ( 每十四名會員產生一名會員代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以定點定時之方式選舉之:

(1)不分區62人包括:

1肉種雞組–會員一二七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九人

2蛋種雞組–會員廿四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二人

3有色雞組–會員五五七人應選出會員代表四十人

4電  宰   組–會員九一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七人

5蛋中雞組–會員八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一人

6蛋品加工組–會員二八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二人

7烏骨雞組–會員一六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一人

(2)分區97人包括:

1蛋雞組三九人

a、第一選區:花蓮、宜蘭、台北、桃園、新竹、苗栗。會員廿四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二人。

b、第二選區:台中。會員三二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二人。

c、第三選區:南投。會員三七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三人。

d、第四選區:彰化。會員二三二人應選出會員代表十七人。

e、第五選區:雲林、嘉義。會員七九人應選出會員代表六人。

f、第六選區:台南。會員七六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五人。

g、第七選區:高雄、台東、屏東。會員六二人應選出會員代表四人。

2肉雞組五八人

a、第一選區:花蓮、宜蘭、台東、台北。會員八九人應選出會員代表六人。

b、第二選區:桃園、新竹、苗栗。會員二五六人應選出會員代表十八人。

c、第三選區:台中、南投、彰化。會員二五三人應選出會員代表十八人。

d、第四選區: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會員二二○人應選出會員代表十六人。

(3)嘉義支會會員一○三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七人

(4)屏東支會會員五○六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三六人

(5)由常務理事中選出三名、會員代表中選出二名為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共計五名。

※總計會員代表二○五人

三、大會代表之任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四、大會代表如喪失會員 ( 會員代表 ) 資格者,即喪失其大會代表資格。

五、分區選出之大會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大會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六、各區選舉大會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大會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七、大會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後生效。

八、各區大會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理事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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