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廳訂定畜禽合作社、場申請補助辦法

考績是否合格列為必要條件

【本刊訊】據調查台灣地區有關禽畜相關生產、運銷合作社省級共有十五個單位、縣級共有八十個單位,因各個合作社之目的及社員組成不同,造成政府輔導之困難。而為強化畜牧團體之功能並求補助之合理化,因此農林廳於九月五日召集會議訂定豬禽合作社申請補助審查要點,以作為政府補助合作社時之審查依據,俾利於各項業務之確實執行。

該日經熱烈討論後作成之草案如下: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畜禽合作社 ( 場 ) 申請補助審查及考核要點

一、為強化畜禽合作 ( 場 ) 之功能與政府補助之合理化,特定訂本要點,以作為政府補助合作社 ( 場 ) 時之審查及考核依據。

二、申請補助之合作社 ( 場 ) 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須具有社址及辦公廳社。

2.依合作社法令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選任理、監事,並定期改選。

3.應具有經理、文書、會計、出納等單位職員。

4.從事經營目的事業之社員,縣級合作社至少須有三○位以上、省級合作社至少須有一○○位以上。

5.合作社 ( 場 ) 成立二年以上,社務、財務健全,最近二年考績合作行政主管機關列為乙等以上者。

6.應接受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農政單位 ) 委託處理產業相關問題。

7.申請政府補助承辦相關計畫時,應提供相當比例之配合款及主管機關財務稽核報告,連同其具體可行的營運計畫及預算書向該業務主管機關申請審核補助。

8.申請政府補助續辦相關計畫時,申請補助合作社 ( 場 ) 應將上一年 ( 度 ) 辦理計畫之執行成果報告送請補助機關審核通過,且隨時接受補助機關之考核及輔導。

主席畜牧科陳良仁科長表示,該要點在會農林廳法規小組及台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表意見後,將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公布,以作為政府補助審查及考核合作社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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