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實施要點

經濟部 72.4.26. 經 (72) 農一五八七七號函公布實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5.10.1. (75) 農輔字第一三六八九號函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6.7.8. 農輔字第一一九四七號函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7.4.8. 農輔字第七○六○○六五A號函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7) 農輔字第七○六○○六五A號函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 農輔字第八○六○二七六A號函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1) 農輔字第一○六○七一五A號函修正

                               

一、為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資金之配合:本貸款資金原則上由農業發展基金及各經辦機構共同提供,其出資比例為一比一。但農業發展基金出資比例部分得全部或一部改由經辦機構出資,並由農業發展基金補貼其利息差額。如經辦機構出資困難時,其應出資比例部分亦得向農業發展基金申請融資。

農業發展基金出資透過經辦機構轉貸部分,改依「農業發展基金支援經辦機構 ( 農漁會及農業行庫 ) 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辦理。

三、經辦機構:本貸款由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或設有信用部之鄉、鎮、市、區農、漁會辦理,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會及各級漁會得接受行庫之委託辦理。

四、貸款對象:本貸款對象如左:

(一)實際從事農漁業之個別農、漁民或農漁民團體。

(二)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前項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農漁民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其使用土地、用水及設施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五、貸款用途:貸款以列用途為限:

(一)用於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 ( 均可含附屬設備 ),完全供作從事農漁業之用。其機種、機型或牌型,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農委會 ) 正式核定者為限。

(二)用於投資改造 ( 改裝 ) 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完全供作從事農漁業之用。有關投資計畫,以農委會正式核定者為限。

六、申請時間:

(一)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購買之前或於購買事實發生後六十日以內為之,其期間自其取得之統一發票所載日期起算。但農漁民直接進口部分,應自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貸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投資改造 ( 改裝 )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投資計畫自農委會核定日起六十日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七、貸款額度:以借款人購置全新農漁機械及自動化設備,或投資改造 ( 改裝 ) 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實際所需金額為限。

前項農漁機械及自動化設備經農委會訂有最高貸款金額限制者,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是項限制。

八、貸款利率:本貸款貸予借款人之利率,依農委會之規定,如有調整者,並應隨同機動調整之。( 目前為年息五.五% )

九、貸款期限:訂為一年至七年,視貸款金額及農漁機械種類而定,原則上對耐用年限較長之機械其貸款期限應較長,但對於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之貸款期限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

十、擔保方式:由本貸款經辦機構逕行訂定。

國內農漁機製造廠商,應向農委會出具承諾書,承諾對其產銷之農、漁機械,如因產品品質或售後服務不良,致借款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應依耐用年限與使用年數比率合理折價無條件收回並將該款逕付貸款機構收回貸款本息,如由國外進口者,應由代理商出具承諾書。遇折價發生糾紛時,由農委會洽請農、漁機械專家擔任仲裁。但銷售各類農機單價在三萬元以下之農機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得免送承諾書。

十一、還款辦法:原則上每六個月攤還本息一次。但為配合農漁產物之收穫,對為實際從事農漁業之個別農漁民之貸款,如貸款放出日至第一次攤還本息日期間,並無主要農漁產物收穫者,貸款機構得酌情准其准其第一期僅還利息,本金順延一期償還。

十二、貸款風險:本貸款風險全部由辦理貸款之行庫或農漁會負責,接受委託貸放之農會及各級漁會應負催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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