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使用藥物應遵守有關規定

【本刊訊】使用合法藥物及按規定投避免殘留不但是業者對消費大眾應負之責任,同時也是未來加入 WTO 後,提昇競爭能力必備的條件,所以業者在飼養過程中,已不宜再著重於用藥劑來控制疾病的發生,應以澈底實施衛生管理及免疫計畫的方法來替代之,才不致增加用藥成本或誤用不合法之藥物及殘留於畜產品內面受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5年10月1日召開「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 草案 )」會議中,有關養雞業者決議項目簡要如下:

第六條: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製劑之標籤或仿單,應載明核定之停藥期間及使用上之警語並輔以足資警惕之圖案或顏色。此條文即提醒農民,購買及使用藥劑前,應注意藥品上之標籤仿單是否有註明停藥期,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注意之事項,以提供農民按規定使用。

第七條: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製劑及生物藥品限依執業獸醫師或具開業資格之執業獸醫佐使用或監督之下使用。此條文即是農民在需要用藥時,應按照專業獸醫師之處方指導下用藥,切勿自行亂投藥物,以免產生用藥無效或用藥不當引起殘留或中毒事件發生。

第八條: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製造業者不得買賣來歷不明及養畜 ( 殖 ) 業者不得購用來歷不明或未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及生物藥品。養畜 ( 殖 ) 業者及飼料廠不得購用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原料藥。此條文即提醒農民:不單是藥品販賣和製造業者不能買賣使用未經核准合法之藥品外,同時農民也不可以購買和使用各種無核准不合法之抗生藥劑,因此農民在購買任何藥物時應注意標籤上是否印有政府核准登記字號、藥品名、成份等,同時對販賣者應加以熟記其姓名電話住址以備必須查驗時之方便。

第九條:養畜 ( 殖 ) 業者對經使用動物用抗生素或毒劇藥品之家畜禽、水產類、乳及蛋等應俟該等製劑所載之停藥期間屆滿後始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此條文即提醒農民使用各類抗生素或其他藥劑應遵守停藥期之規定,始能避免藥物殘留之問題發生。

以上各項措施是政府輔導農民安全用藥之規定,業者必須確實配合來實施,這樣才能讓我們的消費者今後皆無畜產品食用安全之疑慮,同時亦能保護到產業形象不受損,增加未來對外競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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