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年度特約獸醫師辦理家禽場服務執行要點

【本刊訊】86年元月 9 日上午十時假農委會第一○○八會議室召開八十六年度特約獸醫師辦理家禽場服務計畫執行預備會議,由本會林秘書長興誠先生主持,有關會中討論86年度服務執行要點決議如下:

八十六年度特約獸醫師辦理家禽場服務執行要點

一、為提升家禽場衛生管理水準,降低家禽生產成本,並鼓勵家禽場與獸醫師簽訂特約服務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本計畫之獸醫師,應符合並遵守「特約獸醫師輔導要點」之規定。

三、參加本計畫之獸醫師需與養雞農戶簽訂契約,並經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審查通過後,副本送所屬家畜疾病防治所備查。契約農戶更換時,契約應重新簽訂,並送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及服務地區防治所備查。

四、特約獸醫師提供下列服務:

(一)家禽場衛生管理諮詢服務。

(二)家禽免疫計畫諮詢服務。

(三)家禽疾病診治服務。

(四)家禽化製原料來源證明簽證服務。

(五)外銷用原料家禽衛生管理服務,與簽證認定。

(六)家禽場血清送檢服務。

(七)各項家畜衛生政令之宣導。

(八)依獸醫師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報告疫情。

五、特約獸醫師需定期 ( 一個星期 ) 或不定期應所屬契約雞農戶需求,為其所屬家禽場提供前述各項服務,其中第 ( 六 ) 項為必須服務項目,有關規定如下:

(一)肉雞場每批至少抽檢乙次,蛋雞、種雞每三個月至少抽檢乙次。

(二)檢驗項目以 ND 為主,其他禽病視情況檢測。ND抗體檢驗費用由主辦單位支付但每月以一萬元為上限,其餘由農民自付。

(三)檢驗單位限各地家畜疾病防所及台灣區家禽發展基金會家禽保健中心之檢驗室。

六、特約獸醫師應依其項目紀錄於工作記錄表,經畜主簽章後於隔月五日,連同血清檢驗報告單影本,送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辦理補助核銷,副本送服務地區家畜疾病防治所備查。

七、特約養雞戶範圍、規模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肉雞一~三萬隻,蛋雞、仿土雞、種雞三千~一萬隻,每戶補助一千元。

(二)肉雞三~五萬隻,仿土雞、蛋雞、種雞一~三萬隻,每戶補助二千元。

(三)肉雞五萬隻以上,仿土雞、蛋雞、種雞三萬隻以上,每戶補助三千元。

(四)簽約戶最少十戶,最多三十戶,每月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三萬六仟元。

(五)簽約戶中必須包含種雞場、蛋雞場、肉雞 ( 仿土雞 ) 場等各種種類雞場至少貳戶。

八、工作紀錄表必須詳細填寫內容,若過於草率則除退回外並視同缺繳處理。

九、特約獸醫師其契約外之一切行為所負法律責任,概由其自行負責。

十、參加本計畫之獸醫師如有執行不實情事,除追回補助款外,另依輔要點處理。

十一、本要點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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