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召開簡化畜牧場附設堆肥場作業會議

【本刊訊】行政院農委會於85年11月15日下午2時召開簡化畜牧場附設堆肥場作業會議,會中邀集財政部、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商業司、行政院環保署、農林廳、畜試所、相關大學院校、縣政府、本會……等相關單位,會中諸項重大決議,臚列於后供本會會員參考,各案決議如下:

案由(一):如何簡化畜牧場附設堆肥場申辦製造肥料登記證作業,提請討論案。

決 議:

本案留待下次再邀請相關單位開會研商討論。( 備註:已於86年1月30日召開 )

案由(二):畜牧場販售自產之堆肥是否可以免徵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賦,以減輕成本,提請討論案。

決 議:

1.綜合所得稅部分:畜牧場如屬農民身份者,其販售自產之堆肥收入,係屬農民自力耕作農、林、漁、牧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以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八十四年度財政部各國稅局核定之該項成本及費用標準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故該項收入實際尚無需課徵綜合所得稅。

2.營業稅部分: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規定,銷售肥料免徵營業稅。

3.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畜牧場經營型態如屬農民身份,則無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屬營利事業之組織型態,則仍應依「所得稅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案由(三):農會及合作社場等農民團高設立之禽畜糞堆肥場是否可以免徵房屋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賦,以減輕成本,提請討論案。

決 議:

1.房屋稅部分:基於畜牧污染防治之政策考量,有關建議農民團體設立之禽畜糞堆肥場場房免徵房屋稅乙節,留供財政部修正「房屋稅條例」時參考。

2.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1)農會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乙節,由財政部併入內政部制訂之農會免稅範圍案辦理。

(2)合作社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乙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四款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始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營業稅部分: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規定,銷售肥料免徵營業稅。

案由(四):依本會「禽畜糞堆肥場設置要點」經許可設置之禽畜糞堆場是否需辦理工廠登記,提請論。

決 議:

本案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堆肥處理」屬「A農、林、漁、牧業」大類之「01農、牧、狩獵業」中類之「012農事股務業」小類之「0129其他農事服務業」細類;因非屬於製造業,經濟部工業局表示毋需申辦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

備註:

行政院農委會86.1.30再度召開簡化畜牧場附設堆肥場暨肥料登記証作業會議決議如下:

簡化畜牧場申請設置附設堆肥場暨肥料登記證作業流程表

項                          目 申請畜牧場附設堆肥場設置許可 申請製造肥料登記證
作    業    流   程 禽畜糞堆肥場設置要點 肥料管理規則 (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發證須知 )
法    令   依   據
現  行   作

業  流  程

檢  附

資  料

1.牧場登記證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3.土地登記簿謄本

4.地籍圖謄本

5.場房設施說明書

6.規劃設計圖

7.營運計畫

1.工廠登記文件或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影本

2.肥料說明書

3.營利事業登證

4.肥料委託商檢局檢驗報告

5.商標註冊證影本或切結書

6.肥料包裝或容器標示樣張

審  核 ˇ

ˇ會同省環保處

ˇ

ˇ

縣  省
附設堆肥場

位於牧場內

檢  附

資  料

1.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核准文件

2.場房設施說明書

3.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1.工廠登記文件或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影本

2.肥料說明書

3.肥料委託商檢局檢驗報告

4.商標註冊證影本或切結書

5.肥料包裝或容器標示樣張

審  核 ˇ ˇ

ˇ

縣  省
附設堆肥場

位於牧場外

檢  附

資  料

1.牧場登記證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3.土地登記簿謄本

4.地籍圖謄本

5.場房設施說明書

6.規劃設計圖

7.營運計畫

8.污染防治計畫書

1.工廠登記文件或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影本

2.肥料說明書

3.肥料委託商檢局檢驗報告

4.商標註冊證影本或切結書

5.肥料包裝或容器標示樣張

審  核 ˇ

ˇ會同省環保處

ˇ

ˇ

縣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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