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召開

「加入WTO養豬、養雞專案小組會議」

 

  【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 87 年 4 月 3 日假農委會會議室召開加入 WTO 養豬、養雞專案小組會–離牧部分。據此,因本會會員皆非常關心此議題之進展,本會刊,特將原記錄內容轉載,同時也希望會員先進,有相關意見,反應各階層幹部反應,本會也預定召集相關幹部再一次會商意見。

該會議之討論案及決議如下:

一、案由一:有關是否核發轉 ( 或休業 ) 補助金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原則不同愚意核發離牧轉業 ( 或休業 ) 補助金。

二、案由二:有關離牧畜禽舍補償優先順序及有效停養時間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豬:以規模二○○頭以下養豬戶為優先,認定准予辦理離牧補償之豬場以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台灣地區養豬頭數調查報告為依據。

(二)肉雞:以傳統式雞舍養雞戶且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有在養事實者為優先。

三、案由三:有關離牧畜禽舍補償金額是否依據牧場合法程度分類補償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為鼓勵合法業者,並達到資源公平分配原則,訂定豬雞舍每單位面積補償基數,再依下列情形分別予以加額補償:

(一)已辦理牧場登記或飼養規模未達登記條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補償金額為一.五個基數。

(二)未辦理牧場登記,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補償金額為一.四個基數。

(三)未取得合法建物證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補償金額為一.二個基數。

(四)未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但必須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明,牧場用地需符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且畜禽舍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前興建,補償金額為一個基數。

四、案由四:「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開放雞肉進口肉雞戶離牧補助標準草案」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文字修正詳如附件。

五、案由五:蛋雞戶是否列入離牧補償對象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蛋雞戶離牧補償乙案,俟我國加入 WTO 後,視實際損害程度再評估;惟請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將蛋雞戶清查列為本次調查計畫項目辦理。

臨時動議:為因應入會導致不具競爭力者離牧,並非法令強制性停養,建議其「離牧補償」更名為「離牧補助金」乙案,提請討論。( 台灣省農林廳提 )

決 議:此次為因應入會導致不具競爭力者離牧,申請者應切結三年內土地變更使用時需繳回離牧補償金,此筆款項非補助性質,故仍維持「離牧補償金」乙辭。

肉雞戶離牧補償標準 ( 草案 )

一、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 WTO ) 開放家禽產品市場,致肉雞產業受到衝擊,為輔導不具競爭力之業者離牧轉業,特訂定此補償標準。

二、補償原則

(一)在養雞隻不列入補償條件,另申請農戶需全場離牧。

(二)訂定雞舍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償基準,實際補償金額需依建物之結構與折舊調整。

(三)為鼓勵合法業者,並達到資源公平公正分配原則,擬依下列情形分別予以補償:

申請對象牧場證照合法程度 畜牧設施補償費
  已辦理牧場登記或飼養規模未達登記條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   一.五個基數
  未辦理牧場登記,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   一.四個基數
  未取得合法建物證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   一.二個基數
  未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但必須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明,牧場用地需符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且畜舍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前興建。   一個基數

三、雞舍構造種類與補償標準:( 原則僅對傳統式雞舍補償,補償金額細節請養雞產業團體詳訂後再提送本小組討論 )

四、前項雞舍補償金額 ( 元/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造價–( 已使用年數×年折舊費 )

(一)雞舍補償面積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三、三○○ 平方公尺。

(二)雞舍補償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三)傳統式雞舍使用年數若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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