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局規定進口雞肉及雜碎之檢驗措施

 

  【本刊訊】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87.4.8. 檢台 (87)一字第 06680 號函相關機關團體,規定進口雞肉及雜碎之檢驗措施:

一、進口生鮮冷凍、冷藏雞肉,除依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檢驗外,衛生項目檢驗措施如下:

(一)微生物檢驗項目:

1.總生菌數、大腸桿菌檢驗 ( 生鮮冷藏者僅作總生菌數檢驗 ),依產製工廠別連續五批合格後,每 20 批抽驗一批,惟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連續五批檢驗合格,始恢復 20 批抽一批。

2.沙門氏菌、李斯特菌檢驗採取監視方式辦理。

(二)藥物殘留檢驗:

列入商檢局 87 年度進口商品殘留藥物監視計畫內容辦理。

二、進口生鮮冷凍、冷藏禽畜雜碎,除依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檢驗外,衛生項目檢驗措施如下:

(一)微生物檢驗項目:

1.總生菌數、大腸桿菌檢驗 ( 生鮮冷藏者僅作總生菌數檢驗 ),依產製工廠別逐批檢測。

2.沙門氏菌、李斯特菌檢驗採取監視方式辦理。

(二)藥物殘留檢驗:

1.採取監測方式辦理,惟每批取樣、檢測項目,比照 87 年度進口肉品殘留藥物監視計畫辦理。

2.抗生素檢驗項目暫訂為配尼西林 ( Penicillin ) 及健牠黴素 ( Gentamicin  Sulbate ),以監視方式辦理。

回首頁 回本期索引

Copyright © 1998 茂群峪畜牧網. 本網站圖文係屬茂群峪有限公司,內文之版權為該雜誌社所
有,非經本公司及該雜誌社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
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 最佳解析度 800x600
Copyright © 1998 Miobuffer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Unauthorized copying and reproduction is prohibited. All trademarks property of their respective hol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