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牧 專 案 報 導

農委會召開申辦離牧補償注意事項補充說明會議

 

       【本刊訊】行政院農委會於 87年 9 月 4 日下午 1:30 假農林廳召開「研討養豬戶 ( 場 ) 暨肉雞戶 ( 場 ) 申辦離牧補償注意事項補充說明會議。

        會議由農委會畜牧處陳保基處長主持,會中主席特別在致詞中補充以下諸重點,本刊臚列於後供參:

        一、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以後申請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合法建物證明及牧場登記等之牧場,不做為離牧補償之加乘依據。

        二、俟畜牧法施行細則發布後,養豬場需依畜牧法相關規定辦理登記,至有關八十年四月禁止新建擴建豬舍之行政命令將停止適用。

        三、有關畜牧場承租公有地乙節,經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商洽同意於承租契約內加列畜牧用途。

        四、有關優先放寬畜禽場土地使用之變更案,本會將持續商洽內政部等相關單位辦理。

        五、依據畜牧法規定,已領有牧場登記證書者,應由該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省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畜牧場登記證書;至於未辦理牧場登記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日期,依該法規定辦理畜牧場登記,本規定尚未定案,惟須完成辦理畜牧場登記之公告期限至多不超過二年。

        其次,有關會議中議定之內容如本版所刊,惟真正執行日期俟公告後為憑。

肉雞戶離牧補償標準

    一、申請農戶需全場離牧:同一負責人經營之養雞場,在不同地點、不同地號者,得由業者自行選擇離牧。

    二、補償對象為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時具有飼養紀錄者。

    三、雞舍每平方公尺補償金額為一、○○○元,不計算建築結構材質及折舊。

    四、雞舍補償面積上限為二、二○○平方公尺。

    五、為鼓勵合法業者,並達到資源公平公正分配原則,肉雞場分依取得牧場登記、合法建物證明及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等合法證照,予以訂定差別補償標準:

        (一)未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但必須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明,牧場用地需符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且雞舍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前興建者:補償經費以畜牧設施拆除補償費一倍計算。

        (二)未取得合法建物證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補償經費以畜牧設施拆除補償費一.二倍計算。

        (三)未辦理牧場登記,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補償經費以畜牧設施拆除補償費一.四倍計算。

        (四)已辦理牧場登記或飼養規模未達登記條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補償經費以畜牧設施拆除補償費一.五倍計算。

    六、雞舍拆除其廢棄物之清除費每一、○○○平方公尺補償五○、○○○元,上限以二、二○○平方公尺計,最高給予清除費一一○、○○○元。

    七、接受離牧補償之養雞場,應切結三年內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使用時,繳回所領之離牧補償金後,始得辦理土地變更使用申請,惟因政府辦理徵收或變更都市計畫逕為變更者,不在此限。

養豬戶 ( 場 ) 暨肉雞戶 ( 場 ) 申辦離牧補償注意事項

   一、養豬戶 ( 場 ) 暨肉雞戶 ( 場 ) 離牧補償標準係依據行政院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七農字第四一八○四號函辦理。

    二、申辦離牧程序及期限

        (一)養豬 ( 肉雞 ) 戶申辦離牧時,依本注意事項逕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申請書,填妥資料並檢附所需文件,於申辦期限內逕送各鄉鎮市區公所收件受理。

        (二)申辦離牧期限: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辦離牧所需檢送文件

        (一)申請書三份 ( 另有標準格式 )。

        (二)離牧切結書三份 ( 另有標準格式 )。

        (三)牧場登記證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或洽法建築使用執照 ( 寮舍 ) 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二份,或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文件三份 ( 都市土地農業區無需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則檢附都市計畫農業區養畜禽證明三份 )。前述牧場登記證書、建築使用執照 ( 寮舍 ) 證明及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 ( 或都市計畫農業區養畜禽證明 ) 文件以申請日為八十七年三月一日為基準,即八十七年三月一日 ( 含三月一日 ) 以後申請之證明文件不得作為離牧補償金額加乘之用。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三份,若土地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則另加附都市計畫農業區分區證明三份。

        (五)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各三份。

        (六)在養證明

        1.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台灣地區養豬頭數調查或八十六年口蹄疫撲殺紀錄有案者及八十七年五月台灣地區畜牧場經營調查 ( 養雞部分 ) 有案者免附。

        2.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台灣地區養豬頭數調查時無資料之養豬戶需檢附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肉雞戶需檢送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至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採購飼料或出售毛豬 ( 雞 ) 之發票、收據或其他飼養證明。

        (七)牧場地上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八)離牧補償金收據 ( 另有標準格式 ),及撥款行庫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

    四、離牧豬舍、飼料室、肉雞舍面積及廢水處理設施體積之核算

        (一)若該棟建物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則以核准面積填列;若無時,則以皮尺丈量建物長、寬或深後 ( 以外牆中心或其代替柱中心為測量基準點 ),計算建物面積 ( 平方公尺 ) 或體積 ( 立方公尺 ) 填記。其他面積與體積之核算未盡事宜事項,按現行地政及測量相關規定辦理。

        (二)面積與體積之計算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為單位,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第二位以下以四捨五入計算。

    五、離牧補償執行小組及審議小組之設置

        (一)離牧補償執行小組之任務為受理申請離牧補償案件並勘查畜牧場狀況。台灣省各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區公所為執行離牧補償工作,應由鄉鎮市區公所農業 ( 財經 ) 課、建設 ( 工務 ) 課、民政課 ( 清潔隊 ) 及地政事務所代表各一人組成小組,該小組由公所主任秘書 ( 秘書 ) 擔任召集人。

        (二)離牧補償審議小組之任務為審查離牧補償案件、補償金之發放及所轄各鄉鎮市區辦理離牧案件之問題。為執行離牧補償工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應由農業、建管、地政、環保、法規、政風等有關單位各若干人組成小組,該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直轄市部分則由建設、工務、地政、環保、法規、政風等有關單位各若干人組成小組,該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三)中央應由農政、環保、內政等單位各若干人組成小組,該小組由畜牧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六、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並經書面審核後,排定會勘時間並通知申請人,由離牧補償執行小組前往現場勘查、丈量並拍照存證,會勘時申請人需配合指界,申請人如不參加會勘指界,執行小組逕予會勘,事後申請人不得對會勘結果提出異議。鄉鎮市區公所按會勘結果逐戶編造名冊 ( 另有標準格式 ),每月將申請書件及名冊等資料報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審核。

    七、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彙齊各鄉鎮市區之資料後,提交離牧補償審議小組就申請離牧補償之案件逐一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者,縣市政府及直轄市建設局應按月將審查合格名冊轉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憑以核撥補償金,遇有未符合規定者,應予退回。

    八、經縣市政府或直轄市離牧補償審議小組審查合格者,由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函請鄉鎮市區公所通知申請人限期於六個月內將畜禽舍拆除完畢並取得拆除證明,逾期未完成拆除者視同放棄。申請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單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鄉鎮市區公所函轉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由離牧補償審議小組複審,申請人申復乙次為限。

    九、自鄉鎮市區公所通知拆除日起六個月內,養豬戶 ( 場 )、肉雞戶 ( 場 ) 應依其切結自費自行雇工拆除畜禽舍或設施,拆除完畢應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由離牧補償執行小組前往複查及拍照存證,已依切結拆除者發給「拆除證明」( 另有標準格式 )。鄉鎮市區公所另應將「拆除證明」( 副本 ) 報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

    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依據鄉鎮市區公所報送之「拆除證明」( 副本 ) 逕予發給離牧補償金並匯入申請人帳戶。

養豬戶 ( 場 ) 暨肉雞戶 ( 場 )

申辦離牧補償注意事項補充說明

        1、問:八十五年十一月底養豬頭數調查有飼養紀錄,但目前豬舍已部分拆除改作工廠,部份未拆尚有飼養設備,如何辦理離牧補償?

        答:

        (一)牧場全部或部分變更用途者不予補償。

        (二)牧場部分畜舍拆除改建變更為其他用途者,全場不予補償。

        (三)牧場畜舍部分拆除,惟未變更用途者,未拆除部分予以補償。

        2、問:八十五年十一月底養豬頭數調查有飼養紀錄,但目前豬舍部份已改飼養其他禽類,尚留有豬飼養設備,如何辦理離牧?

        答:未確實離牧者不補償。

        3、問:豬保育舍無高床設備及母豬舍無夾欄者,其補償標準為何?

        答:按肉豬舍標準。

        4、問:廢水處理設施是否不分二段式或三段式以全部容量訂定每立方公尺補償標準?

        答:是。

        5、問:畜舍拆除其廢棄物處理是否依環保規定訂定廢棄物處理規範?

        答:是。

        6、問:實施區域計畫法前之舊有畜禽舍未取得合法建築執照,離牧補償應如何計算?

        答:實施區域計畫前並未要求取得建照,若取得容許使用或是都市計畫農業區養畜證明者,依一.四倍補償;若皆未取得者,依一倍補償。

        7、問:申請人資格如何認定?

        答:由畜主提出申請,惟需取得牧場地上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8、問:建物如已採存登記,向貸款機關設定貸款,可否提出離牧申請?

       答:農民貸款只要不是用畜禽舍或設備抵押,應不涉及申辦離牧補償權益,倘係以畜禽舍或設備設定抵押,銀行自將要求農民另設定抵押,有爭議時亦可向信用基金單位申請解釋或調解。

        9、問:申請離牧之畜禽舍是否應全部拆除 ( 包含超出二五○○平方公尺面積之畜舍 )?

        答:是。

        10、問:離牧牧場中非畜禽舍部分,如倉庫、看守舍、管理室等其他設施,是否要一併拆除?如不一併拆除,建物使用執照的繳銷應如何處理?另豬舍內部設備拆除者,其證件應如何繳銷?其他設施是否一併拆除?

        答:

        (一)僅拆除畜禽舍及飼料室部分。

        (二)拆除後撤銷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並通知相關單位撤銷建築執照及畜牧用電。

        (三)豬舍內部設備拆除者亦需撤銷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

        (四)未拆除分若另其他用途使用執照應另行申請。

        11、問:八十年四月限建後興建畜舍,是否可列入補償?

        答:不補償。

        12、問:未辦理土地同意使用 ( 原因:環保問題,或特定專用區未取得同意權,或部分侵占公有地 ),可否提出離牧?

        答:牧場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但未辦理土地使用同意者,以一倍補償;惟水源區公告後、八十年四月養豬後及侵占公有地等不予補償。

        13、問:豬舍依補償標準可內部設備拆除,但如事前已自行內部清除,是否可提出內部拆申請?

        答:不可。

        14、問:豬舍可內部設備拆除,其清除費用如何計算?

        答:全部拆除者清除費用每平方公尺五○元,惟內部設備拆除者不給予清除費用。

        15、問:養豬場其分娩舍及保育舍,若無分娩欄及高床設備:母豬舍無夾欄設備,飼料室無飼料混合機,其補償費如何核給?

        答:豬舍部分依肉豬舍標準補償;至飼料室無飼料混合機者則不予補償。

        16、問:同棟建物包含 ( 肉豬、分娩、保育…… ) 該如何界定?其走道又如何歸屬?

        答:按比例計算。

        17、問:廢水處理設施其規範如何?

        答:二段以上才算廢水處理設施。

        18、問:老式畜牧場有辦牧場登記,但未取得土地同意使用及建物使用執照,其補償標準如何?

        答:依牧場登記之面積一.五倍計算。

        19、問:廢棄物清除是否應出具去處證明 ( 如廢棄物清除公司 ),或由環保單位認定追蹤﹖

        答:依相關法令辦理。

        20、問:何謂肉雞戶?其範圍種類為何?有否包含肉種雞?

        答:不包含蛋雞、肉種雞及放山雞。

        21、問:補償標準的認證證件 ( 牧場登記、土地同意使用等 ),於申請時不能提出 ( 可能尚在辦理中 ),應於何時提出才予以認定?

       答:牧場登記證書、建築使用執照 ( 寮舍 ) 證明及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文件以申請日為八十七年三月一日為基準,即八十七年三月一日 ( 含三月一日 ) 以後申請之證明文件不得作為離牧補償金額加乘之用。

        22、問:鄉鎮基層單位應依據何種標準來判斷畜舍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前興建?

        答:依目前認定標準辦理,若仍有疑義送縣市或直轄市離牧補償審議小組協助認定。

        23、問:污水處理池受政府補助款是否應扣除?

        答:不扣。

        24、問:紅膠皮覆底之沉澱池,並設有固液分離機是否為簡易沉澱池?

        答:不是。

        25、問:廢水厭氣池設在豬舍地下者應否列入計算,及固液分離機鐵皮面積有否列入補償項目?

        答:不算。

        26、問:飼料桶有否補助,倉庫、看守舍、無飼料混合機之飼料室應列為何種補償項目,如果不補償是否可不拆除作畜牧外用途。

        答:飼料桶沒補助 ( 其他部分請參考第10問及第15問 )。

        27、問:畜牧場經營不善被法院查封,畜主可否申請離牧。

        答:可以,被查封不影響其申請權益,惟拆除前需先撤銷查封。

        28、問:不同負責人共用廢水處理設施,且各有牧場登記,其廢水處理設施可否分開申請補償?

        答:可分開申請,惟可能一個以一.五倍計算,另一以一.四倍計算。

        29、問:八十五年十一月底之養豬頭數調查若確實由公務獸醫遺漏,可否由公所開立證明追認。

        答:不可,仍需提出在養證明。

        30、問:是否凡養畜場建築設備現仍存在者皆列入補償對象?

        答:否,畜主仍需備齊相關文件 ( 含申請書、離牧切結書、牧場合法證明及在養證明等證件 ) 方得提出申請。

        31、問:小豬戶、架子豬場無法取得規定期限內之飼料、出豬收據發票等證明時應如何辦理?

        答:視同無在養證明,不予補償。

        32、問:同一養豬場養豬頭數調查名冊內有若干人,可否分別申請離牧?

        答:名冊內所明人可共同具名提出申請,惟須推派一人為代表受領離牧補償金;另得由名冊內所有人中推派一人為代表申辦離牧,惟須取得其餘畜主之同意書。

        33、問:種公豬舍補償標準為何?

        答:依照肉豬舍標準。

        34、問:飼料室如無混合機,僅堆放飼料成品時,如何補償?

        答:不補償。

        35、問:倉庫有無補償?

        答:不補償。

        36、問:租用公有地或祭祀公約用地或租用私有地時,建物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其補償對照為何?

        答:由畜主提出申請,惟需取得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37、問:早期以「農舍」名義從事養豬者其「農舍」應如何補償?

        答:「農舍」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者以一.四倍計算,其他以一倍計算。

        38、問:無復養通過者目前仍在養者可否申請?

        答:可以,惟應就逕行復養違規部分先開罰單後再接後申請。

        39、問:養豬場申請遷移後舊有豬舍可否申請離牧補償?

        答:不可。

        40、問:容許使用同意書經核准一年內如未申請建築使用執照時,其容許使用同意函是否有效?

        答:無效。

        41、問:畜主有甲乙二場,但乙場已於八十五年十一月調查時至今無資料,但為申請離牧補償時由甲場將部分豬隻至乙場,同時畜主取得之出售豬隻證明無法證明是由乙場出售的,可否申請補償?

        答:只要畜主提出可信之在養證明即可補償,若無法充分證實在養,則不予補償。

        42、問:嘉義市無區公所,其執行小組與審議小組應如何成立?

        答:二者皆由市政府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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