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六月一日三讀通過擅自製造或輸入、銷售不實成分及危害人體等都將罰鍰!!農戶自製不在此限!

 

        【本刊訊】立法院院會六月一日三讀通過「肥料管理法」,未來不依規定申請肥料登記而擅自製造或輸入肥料,或銷售含有不實成份、危害人體健康成分的肥料,將受罰鍰處分,但農戶自製有機質肥料,不在此限。

        我國對於肥料之製造銷售的管理,原有民國六十三年訂定的肥料管理規則,但屬於行政命令,且內容不足以因應實際需要,對於不法擅自製造或銷售肥料者難收遏止之效,行政部門為因應台肥公司民營化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肥料之進口管理必須透明化的要求,乃研擬制定肥料管理法。

        六月一日通過的肥料管理法共分七章,三十七條條文,明定肥料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也就是採登記發證制度,以遏止劣質或含有害物之不良肥料流入市面而影響土壤安全及農業生產。肥料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四年,證照制度之執行長期而言將有利農民及農業之生產。

        為確保肥料品質及正確使用,肥料管理法規定肥料標示應以中文明確記載肥料品目、成分、使用方法、有效期限等事項,以免進口肥料如以外文標示,農戶將無法了解,影響施肥。另外,製造或輸入之肥料,標準檢驗主管機關並得實施檢驗。如果業者違反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視違法情節,撤銷業者的肥料登記證,或處一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的罰鍰。

        肥料管理辦法僅規範肥料業者的經營、管理農戶及家庭自產自用有機質肥料則不在管理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