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肉雞產業成立策略聯盟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

 

        【本刊訊】本會肉雞產業幹部為充分發揮運用進口雞肉調適金之最大功能,所以進行籌備已久之「肉雞產業策略聯盟委員會」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假台中召開成立會議及八十八年度第一次委員會議。

        肉雞產業策略聯盟委員會之委員乃結合產官學各界,尤其以肉雞業者居多,其主要乃在於肉雞產業除在國內企業體之統合經營趨勢壓迫外,還加上頭期款、全球配額、WTO 之雞肉全數開放……等岌岌可危之環境中求生存,不得不應極力完成亟需建立的一些架構,即使在組織上的「服務」工作也須整合與策略聯盟,所以該委員會為進行產業之「肉雞市場調查」「供需資訊研判」「推動肉雞產業策略聯盟」「降低產銷成本」「改善肉雞產業體質」「提升競爭力」……等工作,已決定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全省籌備七個服務處及一個聯合服務中心,共有八位專責幹事小姐執行各項服務工作,目前正積極籌劃之工作類別與說明如下:

一、 全面性肉雞場 ( 戶 ) 建檔 一、提早為畜牧法之執行精神做準備功能、白肉雞、有色雞分別依序辦理。

二、為全面化專案調查及輔導建檔。

二、 推動養雞產業資訊網站網路化 推動服務處蒐集整體各項資訊及與本會網站網路連線,使各服務處具最新養雞資訊連絡站。
三、 市場行情報導及產銷調節預警 加強與肉雞產銷督導委員會之運作連繫,期達在產銷失衡前能事先預警、通報。
四、 雛雞品質調查 藉由本委員會各地區服務處蒐集基本資料,經學者統計分析,經會議決議公布。
五、 生產數量調查 藉由本委員會各地區服務處彙整。
六、 飼料品質調查 與有關機關、學術機構、研究單位團體合作處理。
七、 其它 接受各項與本委員會宗旨相關之計畫。

        該委員會委員採兩年一任制,第一任之委員名單如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陳晉蒼

        專家、學者:郭義忠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尤弘亮

        台灣區家禽發展基金會:陳敦芳

        台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卓沛宏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肉雞組組長:莊富山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肉種雞組:林朝蒼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肉雞組:簡瑞斌、鐘新鏜、溫國彬、鄭仁偉、陳中興、古順炫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有色雞組:翁炳坤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肉雞事業產銷督導委員會:林祥德、曾俊銘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有色雞事業產銷督導委員會:鄧福順

        在 88 年 8 月 17 日該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會中並推選出總召集人由簡瑞斌委員擔任、副總召集人由莊富山擔任,接續著並將由各項專案工作召集人推動專案工作,包含肉雞產銷督導、雛雞品質調查、生產數量調查、飼料品質調查、肉雞場 ( 戶 ) 全數調查。除此之外,並設立七處服務處與聯合服務中心一處協助執行上述之工作。

        該委員會並通過各地區服務處設置辦法如下: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

        肉雞產業策略聯盟委員會地區服務處設置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肉雞策略聯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簡則第九條及第十四條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於八十八年預定設置本委員會聯合服務中心一處及地區服務處七處,含宜蘭服務處、桃竹苗服務處、中彰服務處、南投服務處、雲嘉服務處、台南服務處、高屏 ( 含台東 ) 服務處等。

        三、本委員會除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事宜由總召集人提出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設立外,其餘地區服務處之設立及地點,乃由本委員會指定地區幹部提出申請 ( 另附申請設置合約書 )。

        四、本委員會各地區服務處申請設立之條件與資格:

            (一)區域:依據本委員會訂定之設置辦法中指定區域劃分。

            (二)資格:由委員會指定地區幹部提出申請。

            (三)條件:申請設置本委員會地區服務處之負責人須提供辦公處所及應用設備、專線電話一支、專線傳真電話一支及專職辦事員至少一人 ( 桃竹苗服務處二人 )。

        五、本委員會與服務中心之權責:

        (一)本委員會為加強對肉雞產業產地業者各項服務工作及協助執行各項專案工作,特設立各地區辦事處,凡經本委員會指定設立服務處之負責人及辦事員,須具完成本委員會交付之各項業務之義務;反之,本委員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裁撤該服務處或停止各項補助。

        (二)本委員會為發揮各地區服務處之管理與功能自主性,各服務處與約聘雇人員之約聘雇權責 ( 含薪資、勞健保、資遣、退休金等 ) 由各服務處自行訂定或簽約,本委員會及協會不予負責。

        (三)本委員會為配合各地區服務處之工作推動,每年須固定編列補助傳訊費每月新台幣三萬五仟元 ( 由負責人簽收 ),雜支最高每月三仟元 ( 憑發票、收據核銷 ),及必要時之專案核備支應費用。

        備註:雜支費用項目及標準由會計單位規定。

        (四)本委員會與各地區服務處之策略聯盟為申請及二年一次合約制,並於合約期滿前二個月內簽約為原則。臨時解約時,某一方應於二個月前提出告知,重大事故除外。

        六、本設置辦法經本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訂時亦同,並為與各服務處簽約時之必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