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雞場戶須受建築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規範

 

       【本刊訊】本會 88.9.16. 召開第十八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曾討論並決議「在牧場登記截止日前,建請屏東縣政府,暫勿拆除未取得登記證之雞場」。本會據此項決議於本 ( 88 ) 年十月十九日函請屏東縣政府採辦去後,該府日前來函指出:

        一、有關違反畜牧法部份,本府同意在畜牧場登記申辦截止日前,不予開單處罰。但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故依法查報認定應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自應執行拆除。

        二、牧場登記作業與維護環境衛生並無違背,各畜牧業者自應做好各項環保污染防制設施,並保持正常操作,以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受罰。

        以上資訊諒各縣 ( 市 ) 政府同步執行,盼我養雞業界注意,幸勿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或「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而被拆除雞舍或被告發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