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養禽農依規定添加抗生素

 

        【本刊訊】89 年 4 月 17 日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召開「研商動物用抗生素宜否作為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為:

        動物用抗生素作為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因具有促進禽畜生長及提高飼料利用效率,進而提高生產力、降低畜牧生產成本之功能,故在飼養過程中於飼料中微量添加有其需要,惟考量兼顧畜牧產業發展及人體健康保障,今後將從下列各方面加強執行,予以改善。

       (一)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動物用抗生素管制專案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檢討落實動物用抗生素之使用與管制事宜。

        (二)檢討修正現行之「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刪除不適用之品目及範圍。

        (三)召集縣市主管機關、特約獸醫師、動物用藥廠及含藥飼料添加物使用者,開會研商抗生素含藥飼料添加物之加強管理改善措施。

        (四)配合畜牧法之實施,自今 ( 八十九 ) 年七月一日起,領有畜牧場登記之養畜禽業者才能辦理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始得於其自用飼料中添加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並加強對其管理與教育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