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召開第十九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本刊訊】本會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九日下午二時假行政院農委會一○一一會議室,舉行第十九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尤弘亮理事長以高票當選連任理事長殊榮!常務理事計:尤弘亮、蕭百珮、王令一、翁炳坤、鄧福順、鐘新鏜、簡瑞斌、劉志曉、曾德忠、董安富、謝文龍等十一人;常務監事由黃次洋當選連任。

        會中討論提案及決議如下:

案由一:請理事長根據本會章程第九條規定,指定常務理事二人兼任副理事長。

        說     明:

        本會章程第十九條規定:

        理事長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指定常務理事二人,兼任副理事長。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 副理事長 ) 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辦     法:

        1.當場指定副理事長二人,或會後指定。

        2.其他方式 ( 請討論 )。

        決     議:

        1.為考慮產業代表平衡性,兩位副理事長應由有色雞與蛋雞組產生,並已事先透過組的推薦,以求和諧、圓滿。

        2.宣佈由有色雞組鄧福順常務理事、蛋雞組曾德忠常務理事二人,出任本會第十九屆副理事長。

案由二:請理事長根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等。

        說     明:

        1.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2.本會第十八屆聘陳敦芳先生為名譽理事長,另外敦聘黃崑虎、林坤鐘、鄭永金、洪玉欽、曾永權、王令麟、高育仁、洪性榮、林明義、王金平、鄭朝明、蔡式淵、蘇煥智、翁金珠、郝龍斌等十五人為顧問。

        辦     法:

        本屆邀請作業,擬就上屆名單進行檢討;通過後,並應徵詢當事人之同意,再請理事長頒發聘書。

        決     議:

        1.本屆仍聘請陳敦芳先生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另敦聘黃崑虎、王令麟、鄭朝明、蘇煥智、林享能、陳保基、黃子謙、陳耀東、陳柏提、陳東初、卓元裕、施義燦等十三人,為第一波本會顧問邀請之對象。

        2.請有色雞組推薦相關顧問名單,俾列為第二波邀請對象。

案由三:本會經費來源,除靠會員常年會費收入外,不足部分,依慣例,係由全體理、監事先進捐助補足,本 ( 十九 ) 屆新任理監事之捐助款項,應於何時完成及如何支付,提請本屆理、     監事裁決。

        說     明:

        1.依本會慣例,當選之理、監事應捐助本會召開理、監事會議及各項會議之費用,其額度為:理事長伍萬元,常務理、監事各參萬元,其餘理、監事各貳萬元整。

        2.本案之捐助額度,業經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本會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3.本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八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已通過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第十六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王清茂常務理事於臨時動議之提案:「對於理、監事樂捐於當選後半年內不繳交者,應視同辭職,由同組候補者補上,以維護公平、正義原則,防止投機。」

        辦     法:

        1.謹請本屆新任理、監事依循慣例繼續捐助,並請開具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之支票,逕寄本會處理。

        2.對於期限內未繳交捐款之新任理、監事,應由協會於八月一日起發函通知,俾以提醒;若於當選後半年內仍不繳交者,應落實本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八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視同其已辭職,並由同組候補者遞補之,以維護公平、正義原則。

        3.除本會議紀錄外,另由協會以公函正式通知全體理、監事配合辦理。

        決     議:

        1.同意依慣例繳交規定額度之捐款,並不溯既往。

        2.繳交期限修正為:下次 ( 第十九屆第二次 ) 理監事會議召開前。惟會務人員應於下次開會前,事先通知未繳交之理、監事,儘速繳納。

        3.餘照案通過。

案由四:為強化理監事會議事效率,並提高各理事、監事出席會議意願,請訂定第十九屆理監事會開會內規,提請討論。

        說     明:

        1.本會每兩年改選一次理、監事,由於有意參選的會員頗多,因此事先多透過各組組長協調、推薦;但有些當選者經常不出席理、監事會議,一些重大議案都未參與討論,罔顧該組織託付。

        2.依據內政部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3.未來對於無故缺席理監事會之新任理事、監事,經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本會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應落實人團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之。

        4.對於第十九屆新任理監事開會內規,應請理事會討論大原則,建立共識,俾由會務人員作業,擬具公約,據以執行辦理。

        辦     法:

        1.對於按時出席理監事會之理事、監事,考慮酌予補助車馬費若干元,俾鼓勵理、監事出席會議。

        2.本屆應確實執行人團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連續二次無故缺席之理監事,視同辭職,應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3.本案如蒙通過,除本會議紀錄外,另由協會以公函正式通知全體理、監事配合辦理。

        決     議:

        1.同意按時出席之理、監事及指定做工作報告之各組長組、支會理事長、委員會召集人,均得支領車馬費壹千元整。

        2.為節省出席人員寶貴時間及考量協會之負擔,爾後理、監事會議會後不聚餐,最多以準備便當為原則。

        3.為避免日後爭議,因事無法出席會議之理、監事,請假方式請以「書面」為之,即請將假單 ( 不規定格式 ) 於開會前,傳真至協會,俾會務人員辦理。

        4.餘照案通過。

案由五:本屆是否仍比照上 ( 十八 ) 屆,將全體候補理、監事邀請列席參加本會理監事 ( 聯席 ) 會案,提請討論。

        說     明:

        1.為擴大參與層面,本會候補理事、監事自第十五屆開始受邀列席參加理、監事 ( 聯席 ) 會議,其主要目的在於一旦遇有理、監事出缺時,候補同仁可以很快進入狀況,並銜接業務。

        2.列席候補理事、監事,與各支會理事長及各組組長相同,雖有發言權,但沒有提案權、表決權,及選舉罷免權。

        3.本 ( 十九 ) 屆之候補理、監事,合計十人,名單如左:

        候補理事七人:

        呂窗漢     肉雞組、陳國安    肉雞組、張香池     肉雞組、陳永順    蛋雞組、王再添     有色雞組、劉邦毅    有色雞組、郭進福     屏東支會

        候補監事三人

        王崑隱     有色雞組、楊昭鴻    有色雞組、吳信科     嘉義支會

        決     議:

        1.同意本屆仍比照上 ( 十八 ) 屆,全體候補理、監事均可列席參加理、監事 ( 聯席 ) 會議。

        2.候補理、監事,因尚未捐助,故不補助車馬費。

        3.候補理、監事出席情形,應予紀錄,且會務人員應登記確實、清楚,俾供日後查閱。

案由六:本會支會會費繳納金額問題,提請討論。

        說     明:

        1.目前本會於嘉義及屏東兩縣,分別設有支會,支會會員繳費與總會一般會員同,但其中支會自行保留六十%,上繳總會僅四十%;許多地區聯誼會之會員反映,支會上繳總會之金額僅四十%,但享有之權利與全體會員相同,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2.八十三年二月八日本會第十六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做出「八十四年度仍維持四十%之繳交率,日後需要再討論」之決議。

        3.本會於第十七屆會員代表大會時,曾有決議略以:支會應逐年增加繳納之會費,直至與全體會員相同。

        4.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本會第十八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更有明確之決議:(1)由八十九年度起支會會員會費之繳交率,改為一○○%;(2)本案屬重大變革案,宜提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再確認。

        5.惟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本會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仍決議授權第十九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討論。

        6.本案延宕多時,宜請本屆理監事發揮大智慧,考量情、理、法,並符合公平、正義的前提下,儘速解決,俾會務人員據以執行辦理。

        辦     法:

        1.落實歷理監事會議決議事項,自本 ( 由八十九 ) 年度起,要求支會之會員會費,應繳交總會一○○%,以發揮理監事會之公權力。

        2.若否,在考量全體會員權利與義務平等前提下,各支會若僅上繳四十%會費,則下屆理監事分配名額 ( 目前為理事五席、監事二席 ),是否考慮亦調整為目前之四十%,即理事二席、監事一席,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3.為因應環境之變遷,有關支會定位問題,應成立專案研究小組,並與各地區聯誼會之定位合併檢討,使其權利義務相等,以消弭目前之紛爭。

        決     議:

        1.為求整體和諧,有關支會應上繳總會會費額度問題,留待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俾代表支會出席之理、監事得於會後,向其支會會員說明本案意旨及時勢之所趨。

        2.本案延宕多時,第十九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時,應有明確決議,俾會務人員據以執行。

        3.有關支會與各地區聯誼會定位問題,農政單位同意近日將邀集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共同研討。

案由七:為因應本 ( 八十九 ) 年底,我國即將進入世界貿易組織 ( WTO ),整個國際局勢,台灣養雞產業的未來,均將發生結構上的變化,本屆理監事應有的認知及責任設定,提請討論。

        說     明:

        1.我國即將於本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 WTO ),整個國際經貿環境,尤其是台灣養雞產業的未來,均將發生結構上的變化,勢必遭受嚴重之衝擊。

        2.據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國時報報載,行政院農委會九十年度預算遭砍近千億,其中包括依農發條例規定設置的「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及因應 WTO 進口農產品衝擊最迫切需要的「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等經費,都將被迫大幅縮水,甚至刪除;未來我國農業發展,特別是我養雞產業的命運,令人憂心。

        3.本屆新任理監事躬逢其時,該如何應變、帶領業界突破重圍,化危機為轉機,求得永續經營之生存空間,宜發揮群體智慧,未雨綢繆,儘早規劃。

        辦     法:

        1.本屆新任理、監事方才出爐,應另擇期舉開會議,邀請專人為各位理、監事專題報告國際局勢現況及我養雞產業目前遭遇問題之所在等議題,以發揮群體智慧,研擬階段性因應對策。

        2.應邀請對產業發展關心、具服務熱心且有影響力之歷屆理、監事或業界大老,組成「智囊團」或「顧問團」,以協助理事會或新任理事長作決策之判斷與形成,並居間協調解決各組之紛爭。

        決     議: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