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勿濫用動物用原料藥以避免藥物殘留!!

 

        【本刊訊】為防範動物用原料藥之濫用並避免畜、禽及水產類發生藥物殘留,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謹請本會各會員應確實遵守「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養畜 ( 殖 ) 業者及飼料廠不得購用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物原料藥;及第九條之規定,對經使用動物用抗生素或毒劇藥品之家畜禽、水產類、乳及蛋等應俟該等製劑所載之停藥期間屆滿後始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違者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第六項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