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管理實施細則

 

        【本刊訊】基於兩岸往來日益頻繁,國內民間企業前往大陸投資增加快速,為了增進協會會員對大陸的相關法律了解與認識,特別收集大陸各種投資,貿易與畜牧相關法令,介紹「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管理實施細則」如後。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

        《特定商品進口自動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 (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 ) 進口商品,按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進口商品,係指除機電產品以外的所有商品,包括配額商品、特定登記商品和其他商品。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內進口的配額商品,免領配額證明,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設備、物科清單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進口特定登記商品和其他商品,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設備、物科清單驗放,不再履行其他審批手續。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的商品,其中配額商品須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年度進口配額總量計劃,企業憑配額證明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進口特定登記商品,企業須辦理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進口登記證明驗放,其他商品海關憑企業的進口合同和有關文件驗放。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商品 ( 包括配額商品、特定登記商品和其他商品 ),由海關按保稅貨物進行監管。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 10 月 31日前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以下簡稱外經貿部 ) 報送本地區下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需進口的配額商品需求,外經貿部審核匯總後,於 11 月巧日前向國家計劃委員會 ( 以下簡稱國家計委 ) 報送全國外商投資企業配額商品進口需求,經國家計委總量平衡後,納入全國配額商品進口方案。

        外經貿部根據國家計委確定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總量規模編制年度分配計劃,下達並組織實施。外經貿部視計劃執行情況每年第三季度報經國家計委同意後可對計劃進行一次調整。外經貿部每年第四季度按當年進口計劃總量的 30% 對下一年迸口配額進行預安排。同時將分配、調整和預安排方案抄送國家計委備案。

        第八條    經貿部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外經貿部下達的配額指標內,受理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配額商品的申請,簽發配額證明;辦理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特定登記商品的進口登記手續,簽發進口登記證明。

        進口配額證明和登記證明的簽發權一律不得下放。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業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 ( 無地方企業參股的 ) 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的配額商品,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負責辦理以上企業配額商品和特定登記商品的有關進口手續。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進口配額,須向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企業合同、章程和有關批準文件,主管部門應根據企業實際生產能力和進口需求核發配額證明。不予發放配額證明的,主管部門應於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登記證明的有效簽章為外經貿部統一削發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審核專用章”。

        第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如無配額或超配額簽發配額證明等,外經貿部將視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和責任者予以通報批評,直至停止和撤銷其審批和發證權。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須於每月五日前將上一月進口配額證明和特定登記證明簽發情況報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匯總後報送國家計委。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原油、成品油、鋼材,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台、港、澳、僑商投資企業進口商品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