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場設置之獸醫師應依法申請執業執照

 

        【本刊訊】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致函本會表示,畜牧場設置之獸醫師,依「獸醫師法」規定,應依法申請執業執照;而特約獸醫師須由獸醫診療機構中之執業獸醫師擔任。

        防檢局指出,各地區合格獸醫師參考名單,我會員可逕洽所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當地獸醫師公會提供;而尚未依法聘任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者,仍應儘速依法設置,以避免無法取得免疫證明書而影響其上市,造成自我權益損失。

        關於獸醫師診療收費標準,防檢局進一步表示,獸醫師診療機構之診療收費標準,依「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係由獸醫師公司擬訂後,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實施。惟所在地主管機關得視其轄區獸醫師資源與畜牧場密度等因素核定診療收費標準,故各直轄市、縣 ( 市 ) 有關該診療收費標準,應非一致。

        防檢局最後指出,基於預防畜禽疾病發生,未達公告指定飼養規模以上之畜牧場,仍應比照「畜牧法」之規定,聘任特約獸醫師負責畜禽管理並予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配合確實做好疾病防疫工作。